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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载:郑州市发布食盐经营风险提醒告知书

文章分类:食品安全 发布时间:2023-02-08 09:55:48 访问数量:9575

违法生产经营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。近日,记者从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,为加强食盐经营管理,规范市场经营秩序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,郑州市发布食盐经营风险提醒告知书。

告知书表示,国家对食盐生产、销售工作实行严格管理,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。

食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从事定点批发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,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。

根据告知书要求,河南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、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跨区域进入郑州市域经营,但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经销商代理批发业务。

告知书提醒,食盐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,实行明码标价,不得进行虚假宣传、囤积居奇、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。

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,根据《食盐专营办法》之规定,由郑州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。

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、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,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,根据《食盐专营办法》之规定,由郑州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,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。(李爱琴)

文章标签:食品安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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